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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6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驾驶吉A3J****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往灵溪镇仁英路方向行驶。当日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与人民大道交叉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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