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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林某某等人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KTV喝酒后,欲驾驶闽******小型轿车带陪酒小妹离开,遭到KTV工作人员阻拦。在林某某与KTV工作人员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轿车在KTV门口的停车位上来回倒车,之后又倒退回原位。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5.1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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