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墟**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琼C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澄迈县金江镇技校转盘路段处,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郑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汽车(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远鸥
检察官助理:李结勇
2021 年3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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