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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20106197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4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华路桥下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2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量值较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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