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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427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山西省运城市**区**村,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1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农路与石栾大街东10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数值较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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