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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武强县**镇**街**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蓝色强迪牌电动三轮车沿武强县城东武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武街与振兴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郑某某进行检测后带其至武强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0.53mg/100ml;郑某某驾驶的“强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对于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无明确认知,电动三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郑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本人所工作的单位及同事证明郑某某表现良好、乐于帮助他人、团结同事,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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