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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5日0时许,郑某某驾驶冀G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胜利北路工业东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对郑某某血样进行提取并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郑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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