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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挪用他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港区秦楼街道刘东楼村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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