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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灰色大众途锐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汤某某从本市武某某**街“**烧烤”店出发,往**街**大厦方向行驶,行驶至武某某**路**段**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0.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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