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号小型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新街与成白路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检验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3.9mg/100mL。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认罪认罚,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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