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K****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增槎放射线东侧金沙洲出口前125米(白某某)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7.8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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