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2********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香,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E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蒋家坝方向往安龙县招堤风景区方向行驶。18时26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招提街道办事处“警犬基地”路段处时,与对向由被害人黄某甲载黄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黄某乙无责任。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6.14mg/100ml。
同时查明,郑某某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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