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4********,中专文化,招堤街道办事处**技术管理与服务中心退休职工(事业单位),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现住安龙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新,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G****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金荷名都往安龙县西龙商贸城方向行驶,21时54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1公里600米(小地名:林森酒店)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6.6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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