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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00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拘,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长安牌小型汽车在叶县德化街阳光棕榈园小区东门挪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挪车,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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