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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9时许,郑某某酒后驾驶闽AM****号小型汽车从凯里市旁海镇往凯里市区方向行驶,20时1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环城北路100米(小地名:凯里市洗马河沙田坝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9.95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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