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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S1****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桂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禅城高新区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0.07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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