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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7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大学专科,家住温州市**区**街道**巷**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3时30分许,当其驾车到义乌市**路与**路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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