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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凌晨4时许,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科技城时尚水岸出发,行驶至太湖大道、锦峰路路口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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