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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G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区云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君堂五羊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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