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11967********,汉族,**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区**街道**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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