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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强,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3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比德文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 Y766花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下黄路相交路口处时,与沿下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甘FM****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及其车内乘坐的倪某某受伤,倪某某经送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3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对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后,责令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认定。2020年9月29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玉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2、证人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过失犯罪致其妻子倪某某死亡,其子女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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