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辛店乡辛店村委付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豫QV****轻型普通货车,沿平舆县清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太任公园北路段附近时,撞着由东向西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行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20】第124号:郑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能够让朋友及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的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