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村**组**号,现住新宁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新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湘******车辆从**镇康复医院出发经山立花园小区往春风路行驶。在途径金石镇步步前超市门口时被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4.13mg/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酒精含量为114.13mg/100ml,驾驶车辆未造成事故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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