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郎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与祁连街交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56mg/100mL。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