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郇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6********,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高台县人,户籍地: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在高台县**家属楼**单元**室,系高台县**驾校教练,无前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郇某某醉酒后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辆号牌(甘G****)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西城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罗胖子面馆门前路段处时,与张某某驾驶并头西南尾东北停放于道路西侧的甘G*****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故意将现场破坏,并伪造现场。
经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郇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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