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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现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郄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塔北路北1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裕华交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郄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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