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蓝色捷豹牌小型汽车,搭载证人杜某某,从本市致民路出发,沿科华北路到达“蓝色加勒比广场”。在该地点短暂逗留后,邹某某再次驾驶该车辆,搭载证人杜某某,沿科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2019年12月22日0时9分许,其行驶至科华北路135号门前路段被临检挡获。经抽取血样检验,邹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24.6毫克/100毫升。邹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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