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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张某某夫妇一起在其亲戚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关渡乡水井村的家中做客、饮酒。同日下午15时许,张某某突然休克,邹某某遂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越野车,搭载李某某、张某某二人从巴州区关渡乡水井村出发,往巴州区清江镇卫生院方向行驶至清江镇清白路4KM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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