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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岳阳市**管理所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楼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区***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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