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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6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宜都市**街**街**号,住宜都市**街**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宜都市**街**路**内吃饭饮酒,饭后其在该处休息。当日23时30分,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2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从种子公司出发,沿文峰路、长江大道、清江大道、园林大道往宜都市人民政府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园林大道与体育路口交叉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含量为109㎎/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96㎎/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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