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怀来县存瑞镇**新民居**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自己家饮酒后,驾驶冀G*****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怀来县沙城镇国际大酒店门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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