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新洛路由义和方向往黄土方向行驶, 当其驾车行至新洛路黄氏砖机修理部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执勤民警对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邹某某呼气结果为120mg/100ml,现场执勤民警遂将其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邹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酒精浓度为117.6mg/1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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