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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园**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竹溪大道民歌湖附近辅道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邹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4.2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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