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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社**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驾驶一辆桂KJ****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约大道时与原某某驾驶的粤E0****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再与路边停放的粤YJ****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三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邹某某明知对方司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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