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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0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Y****小型轿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湖中路罗湖花园小区内与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号牌为粤Y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事故。经检验,邹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99.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邹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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