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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于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里**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01时许,在本市梁某某T12星聚会KTV饮酒后,醉酒驾驶牌号为苏B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梁某某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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