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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1分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彩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彩西路两岔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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