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商丘市梁园区**中心职工,现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07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未来大道与和谐大街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士伟证言;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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