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福建省荔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居委会**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不起诉人意见,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与林某某为共同犯罪,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于2020年7月17日将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且本案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故本院未将邱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退回补充侦查。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邱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林某某、邱某某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多个银行卡提供资金账户,帮助他人将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又多次帮助他人套现、取现并协助将资金带往境外,获利40000余元。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资金374680元在2017年12月29日通过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邱某某提供的资金账户在珠海市农业银行莲花支行被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邱某某取现,并将取现的被骗资金携带至澳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辩解2017年12月29日林某某银行卡入账资金为澳门赌客兑币的钱,其不知道帮助林某某取现的资金为诈骗资金的辩解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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