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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4********,土家族,大学专科,自由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 日1时45分,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鄂E****7号“福特玛斯丹”牌小型轿车沿本县龙舟坪城区东门街由北往南行驶,当行至人武部西侧路口左转弯时与由清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鄂E****6号“福特”牌轿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对邱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有醉酒嫌疑,遂将其带至本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达到醉酒标阀值。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为变动停车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附: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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