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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5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8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H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市莲路进龙基南路西35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8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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