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街*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苍南县灵溪镇振兴一街往灵溪镇仁英路方向行驶,次日0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车途经灵溪镇江湾路与仁英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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