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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401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宝马牌汽车行驶至*路与*山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邱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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