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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坊**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在没有获得相关野生动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街**街**号**栋**房,通过一家名叫“龟莹莹”的淘宝店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黑池龟。2020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邬某某,现场缴获黑池龟一只。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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