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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敲诈勒索,于199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9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该车排量为48ml,不属于机动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上河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7mg/100ml血。
本院认为,那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那某某不起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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