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7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第二小学南门西侧200米处发生事故被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04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邢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邢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材料、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