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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5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朋友在龙华区**路**酒楼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从龙华区和平路新宝城出发,行驶至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东和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其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酒精含量为139.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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