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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邓**,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区*********区,工作单位为*****局,于2020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饮酒后驾驶粤S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港湾大道蛇口港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邓**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4.9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完成社会公益服务36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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