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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高中,个体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车牌赣A6****的五菱面包小车途经云海路,当行驶到南昌市西湖区云海路和抚生南路交叉口时因酒驾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邓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117mg/100ml。随后民警带邓某某到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景)【2020】毒检字第0624号}得出结论:送检的邓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9.9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临界值。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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