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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组,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街****房。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00时05分,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51***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珠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邓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邓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9.3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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