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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1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龙路**大厦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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