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1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龙路**大厦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