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0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南昌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众福花园门前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