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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0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南昌工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1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众福花园门前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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