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4********,汉族,初中,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祁阳县**乡**村**组,现住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轿车从祁阳县城滨湖西路驶往县城盘龙路,当车辆行驶至盘龙西路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分别为83mg/100ml、85mg/100ml,后带至祁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3mg/100ml,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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